01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在湘潭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类劳动年龄内城乡劳动者。
2、补贴条件:
(1)公司成立在1年以上5年以内。
(2)吸纳两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以上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的。
(3)法人在本市创办的首个公司。
3、补贴金额:
(1)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每月补贴总额不超过8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将根据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给予初创企业3000元至20000元不等费用:
(3)新获注册商标的,还将给予每个500元的商标注册补贴(每个创业主体最多不超过3个)
02
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必须在公司参加社会保险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补贴金额:单位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
03
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16-24岁的登记失业人员。
2、补贴条件:签订《见习协议》,未办理社会保险,见习期限为3-12个月。
3、补贴金额:见习补贴金额为最低工资标准(19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